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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了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特作如下规定: 一、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必须坚持依法公开审判制度,做到公开开庭,公开举证、质证,公开宣判。 二、人民法院对于第一审案件,除下列案件外,应当依法一律公开审理: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二)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三)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经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四
卫生部、教育部印发《关于加强高等中医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一九八0年九月二十五日)现将《关于加强高等中医教育工作的意见》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办好高等中医教育,是培养高级中医药人才,提高我国医学水平的重要措施。希望各地根据中发〔1978〕56号文件的精神,切实采取措施,为中医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各种必要条件,积极地将这件事办好。 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中医教育工作的意见 建国以来,中医教育事业取得了很大成绩。从一九五六年中央批准创建北京、上海、广州、成都四所中医学院起,至一
为贯彻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明确审判组织权限,完善人民法院的司法责任制,建立健全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增强法官审理案件的亲历性,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履行审判职责,根据有关法律和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目标原则 1.完善人民法院的司法责任制,必须以严格的审判责任制为核心,以科学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为前提,以明晰的审判组织权限和审判人员职责为基础,以有效的审判管理和监督制度为保障,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为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 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迅速建立地方司法行政机关的通知(中发[1979]77号 1979年10月28日) 为了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加强司法行政工作,以保障四个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规定,人大常委会已经通过决定设立司法部,各地也需尽快建立相应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管理本地区人民法院的设置、机构、编制;有关司法制度的建设;管理和培训司法干部;领导律师组织、公证机关的工作;组织开展法律宣传和法制教育活动;协同有关部门
为了依法正确审理海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以及海事审判的实践,对人民法院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关于管辖 第一条 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发生的与船舶或者运输、生产、作业相关的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或者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案件由海事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专门管辖。 第二条 涉外海事侵权纠纷案件和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章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海
卫生部生物制品事业发展计划(1986年-1993年) (1987年5月20日) 我国生物制品事业,在第六个五年计划期间有很大的发展。由于坚持改革、开放、搞活的方针,生产、科研出现新的局面。无论在老制品的更新换代,新制品的开发研究等方面都取得了可喜的成绩,获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和较好的经济效益。 “六五”期间,生物制品的生产总值为42686万元,年均增长率为22%。1985年实现产值12680万元,为1980年的2.55倍。实现了利润、上交税利和全员劳动生产率同步增长。由于生物制品的产量和质量不断提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处理当前 部分人员要求复职复工回城就业等问题的通知 (1979年6月4日 中发(1979)43号) 粉碎“四人帮”以来,全国安定团结,国民经济迅速恢复发展,各项工作都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由于林彪、“四人帮”干扰破坏造成的后果极其严重,国民经济严重比例失调的状况还没有改变过来,各方面欠帐很多,我们在经济上还有不少困难需要克服。特别是劳动就业问题,是一个很突出的矛盾,需要审慎地妥善地处理。当前,有不少人要求复职复工、回城就业,这些问题是长期积累下来的,情况错综复杂,数量很大,牵
商业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发展商业、 供销运输横向经济联合的意见》的通知 (1986年8月21日 〔86〕储(商)字第15号) 为了进一步促进商业、供销运输横向经济联合,我们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各地的实践,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发展商业、供销运输横向经济联合的意见》经全国商业、供销储运工作座谈会议讨论,现修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情况,因地制宜地参照试行,在试行中有何意见,请报我部商业储运局,以便进一步修改。 关于进一步发展商业、供销运输横向经济联合的意见 几年来,随着商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恢复驻厂军事代表制度的通知 (一九七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由于“四人帮”的严重干扰破坏,企业管理混乱,生产纪律松弛,当前国防工业产品质量问题很多。军工产品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战争胜负和国家安危,必须认真整顿好。为了确保军工产品质量,以保障战备,现决定撤销一九七五年十一月一日发出的《关于取销驻厂军事代表制度颁发军工产品交接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恢复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厂军事代表制度。 一、凡驻厂军事代表未撤离原工厂者,仍继续认真进行军代表工作;对已改变为订贷机构者,应即恢复军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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