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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国在华专家(包括眷属)医疗问题在卫生部统一掌握的原则下由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分别管理,在各省(市、自治区)工作的各国专家及家属其公费医疗预防由各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负责办理;在京工作者由本部保健局负责办理;在国防系统工作者,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卫生部负责办理。 二、各地卫生厅(局)必须指定技术设备条件最好医疗机构划出专门病床指定专责医师为专家进行住院、门诊医疗和日常保健工作。在诊疗手续上应尽量给予专家方便。 三、在专家的治疗过程中,除必须给予技术优良的诊疗,使其早日恢复
国务院关于做好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1990]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劳动就业工作取得很大成绩。经过各地区、各部门共同努力,历史上积累的城镇就业问题已经基本解决,近十年来陆续成长起来的劳动力也大部分得到安排。这对帮助人民群众克服困难,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促进国民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必须看到,我国人口多,劳动力供大于求,解决就业问题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特别是当前治理整顿期间,劳动力需求减少,待业队伍正在不断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查批捕工作的实践经验,为保证审查批捕工作质量,使办理批捕案件和检查案件质量有统一的标准,特作如下规定: 一、办理批捕案件的质量标准: (一)批捕案件质量标准:批准逮捕的人犯,应当符合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而有逮捕必要的三个条件。在具体掌握上要做到: 1.影响定罪的犯罪时间、地点、手段、后果、目的等情节已经查清; 2.证明案件主要犯罪事实的基本证据已经具备; 3.根据已经查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等,依照《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有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超过20总吨,不满300总吨的船舶及300总吨以上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货物运输或者沿海作业的船舶。 第三条 除本规定第四条另有规定外,不满300总吨船舶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依照下列规定计算赔偿限额: (一)关于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1.超过20总吨、21总吨以下的船舶,赔偿限额为54000计算单位; 2.超过21总吨的船舶,超过部分每吨增加1000计算单位。 (二)关于非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1.超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保障和监督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司法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司法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或者应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负责办理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发展现代畜牧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 第三条 国家对草原实行科学规划、全面保护、重点建设、合理利用的方针,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的管理,将草原的保护、建设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各级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气象事业,规范气象工作,准确、及时地发布气象预报,防御气象灾害,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气象服务,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气象探测、预报、服务和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利用、气象科学技术研究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气象事业是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基础性公益事业,气象工作应当把公益性气象服务放在首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规范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制定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证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定义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职能,按照规定程序所制定发布的,用以规范专利审批、调整专利工作和其他有关知识产权工作行政管理关系、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章)的总称。按其内容不同分别称“规定”、“办法”等。 对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关系所做的部分或者比较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申请、签发和管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权益,促进对外交往,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让、故意损毁或者非法扣押护照。 第三条 护照分为普通护照、外交护照和公务护照。 护照由外交部通过外交途径向外国政府推介。 第四条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促使农业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尽快应用于农业生产,增强科技支撑保障能力,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实现农业现代化,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包括: (一)良种繁育、栽培、肥料施用和养殖技术; (二)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和其他有害生物防治技术; (三)农产品收获、加工、包装、贮藏、运输技术; (四)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 (五)农田水利、农村供排水、土壤改良与水土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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