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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0号 2007年3月1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划编制计划,我部制定了《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纲要(2006年-201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纲要(2006年―2010年)一、"十一五"时期的主要成就 "十五"时期,随着国家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对高素质劳动者的需求日趋强劲,高技能人才队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国家旅游局关于建立饭店管理公司及有关 政策问题请示的通知》的通知 (1988年5月16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旅游局《关于建立饭店管理公司及有关政策问题请示》中提及:“税收方面,凡是我国饭店管理公司管理的饭店,在进口材料设备、偿还贷款、建筑税等方面,按《国务院关于使用国际商业贷款自建旅游饭店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海关总署等部门(87)署税字第37号文执行。”现就执行办法明确如下: 一、凡饭店管理公司代其管理的旅游饭店进口材料设备,应由管理公司向海关提供接受上述饭店委
石油工业企业局(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石油部发布) 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规定和审计署《关于开展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要求,结合我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开展对局(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在于促进局(厂)长负责制的落实,监督局(厂)长权利和责任的履行,保证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完善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的工作交接制度,为合理选配干部提供依据。 三、局(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只在已推行局(
林业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试行《中央级营林投资拨款暂行规定》的通知(1984年4月3日 林发(财)[1984]182号) 为了使营林投资的资金供应适合营林建设的特点,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有关规定,特制定《中央级营林投资拨款暂行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暂行规定自一九八四年开始实行。在本通知下达前已拨营林投资限额至年末尚未支用部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或建设单位会商建设银行经办行,按照暂行规定转入“营林投资存款户”。 二、基本建设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地方各级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劳人薪(1987)56号 1987年11月20日) 我部报送最高人民法院草拟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实施方案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抄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最高人民法院备案。附: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特区办公室 关于简化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人员 多次出国审批手续请示的通知 (1987年5月6日国办发[1987]25号发布)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国务院特区办公室《关于简化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人员多次出国(或赴港澳)审批手续的请示》,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在规定范围内试行,并将试行情况及时报国务院特区办公室。 关于简化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人员 多次出国(或赴港澳)审批手续的请示国务院: 为了改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05年教育系统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情况的通报(教职成厅[2006]5号) 2005年,全国教育系统继续实施《教育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努力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脱贫致富做出了新的贡献。现将2005年年教育系统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2005年教育系统共培训农村转移劳动力3270万人次。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完善报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情况制度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05]7号)的要求,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均报送了20
国家林业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林造发[2006]50号 2006年3月2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国务院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所做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是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
交通部关于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降低交通行业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黑龙江航运管理局,船舶检验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有关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国家计委、财政部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批准,决定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现将涉及到交通行业收费的具体项目和标准通知如下: 一、公路运输管理费。收费标准从最高不超过营运(营业)收入的1%,降低到最高不超过营运(营业)收入的0.8%。 二
交通部关于颁发《兴办集体企业有关 财务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87)交财字51号 1987年1月21日)部属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部制定的《兴办集体企业有关财务问题的补充规定》随文下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附: 兴办集体企业有关财务问题的补充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和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兴办集体企业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精神,结合我部实际情况,就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兴办集体企业的经营范围、资金来源和经济关系以及盈利和损失的处理等问题,作如下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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