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意见
2024-05-29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精神,按照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等七部门《关于扩大农业农村有效投资加快补上“三农”领域突出短板的意见》(中农发〔2020〕10号)要求,切实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重要意义 当前,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逐步成为保障农民稳定增收、农产品有效供给、农业转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最新版)
2024-05-29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规章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适用本条例。 违反本条例规定制定的规章无效。 第三条 制定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没有法律、行政法规
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指数行为管理办法(试行)
2024-05-29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指数(以下称“价格指数”)行为,促进价格指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价格指数信号作用,服务市场价格合理形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与价格指数相关的各种行为,包括价格指数的编制、发布、运行维护、评估、转让和终止等。 本办法所称重要商品和服务,是指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商品和服务。 本办法所称价格指数,包括某种(类)商品或服务在两个不同时期价格变动的相对数,以及某种
计量标准考评员管理规定
2024-05-29第一条 为保障计量标准考核工作质量,加强计量标准考评员管理,规范计量标准考评员行为,根据《计量标准考核办法》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计量标准考评员,是指经所在单位推荐,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委派承担计量标准考评任务的技术专家。 计量标准考评员分为两级,即计量标准一级考评员和计量标准二级考评员。 第三条 计量标准考评员的申请、考核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计量标准考评员的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计量标准一级考评员的考
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
2024-05-28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合同、金融、破产等民事案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合同案件的审理 1.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当事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买卖合同或者履行成本增加,继续履行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出卖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订单或者交付货物,继续履行不能实现买受人的合同目的,买受人请求解除
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
2024-05-28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精神,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发挥司法服务保障作用。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此次疫情对经济社会产生的重大影响,立足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大局,充分发挥司法调节社会关系的作用,积极参与诉源治理,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坚持调解优先,积极引导当事人协商和解、共担风险
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4-05-28为维护公共安全,依法惩治破坏电力设备等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破坏电力设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或者十人以上轻伤的; (二)造成一万以上用户电力供应中断六小时以上,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后果的。 第二条 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2024-05-28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车船税。 第二条 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由国务院在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 第三条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捕捞、养殖渔船; (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四类 工资区提高到五类工资区和计发地区工资办法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劳人薪(1985)20号 1985年6月13日) 现将《关于四类工资区提高到五类工资区和计发地区工资办法的具体规定》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附: 关于四类工资区提高到五类工资区和 计发地区工资办法的具体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规定,现对四类工资区提高到五类工资区的若干问题和计发地区工资的办法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关于四类工资区提高到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
2024-05-28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信访工作,维护保险信访秩序,保护保险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以及走访等形式,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反映情况,提出与保险监管相关的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依法应当由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处理的活动。本办法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