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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印发2001年国家计委 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安排的通知 (二00一年六月六日 计价检〔2001〕9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 为切实做好我委主管领域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我们制定了《2001年国家计委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安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1年国家计委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安排 (国家计委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办公室 2001年5月31日) 为切实做好国家计委主管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关于继续落实和完善七城市 计划单列工作报告的通知 (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国办发〔1985〕89号) 国务院原则同意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继续落实和完善七城市计划单列工作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近两年来,国务院陆续批准对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广州、哈尔滨、西安等七个大城市实行计划单列,赋予其相当于省一级经济管理权限,并在七市进行经济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时间虽然不长,但在发挥城市经济中心作用方面,已取得较好的成效。 当前,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增强国营大中型企业活力的通知 (1991年5月16日 国发(1991〕25号) 国营大中型企业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支柱和骨干力量,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增强企业的活力,特别是国营大中型企业的活力,既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也是实现我国经济发展战略目标的关键所在,直接关系到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实行了一系列改革开放的政策,国营大中型企业的活力比过去增强了,各方面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为国家做出了突出的贡献。但由于多年积累的一些深层次的
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进一步全面清理 要求农民出钱出物出工达标升级活动的通知 (国纠办发〔200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农业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3〕10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中发〔1996〕13号)等文件精神,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清理、取消了一些要求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但是,各地清理工作进
关于认真做好公司撤销、合并 善后工作的若干规定 (1990年7月19日邮电部发布) 邮电部的公司撤并留方案,最近已经全国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并下发,即将全面付诸实施。为了认真做好被撤并公司的善后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精神和人事部、劳动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有关通知要求,结合邮电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被撤并公司的人员安排 (一)被撤并的公司中,属于全民所有制的人员,邮电企、事业单位招收调入公司的合同制人员和公司按规定接收的军转干部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工资标准办法 从2001年1月1日起,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固定部分调整后,活的部分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适当提高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期、初期的工资待遇。提高后的见习期工资待遇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360元(含见习期津贴,下同);高中、中专毕业生每月375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395元;大学
教育部、民政部、文化部、广电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举办第七届全国残疾人艺术汇演的通知(残联〔2008〕3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民政厅(局)、文化厅(局)、广播影视局,残疾人联合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2008年7号)中明确提出,“繁荣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组织残疾人开展形式多样、健康有益的群众性文化、艺术、娱乐活动。发展残疾人特殊艺术,培养优秀特殊艺术人才。”国务院批转的《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也提出了“普遍、深入开展群众文化活动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关于各种人民团体和 学术组织的工作人员如何实行职务工资问题的通知 (国工改(1985)16号 1985年8月1日) 六月四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下发以后,一些在京的人民团体等组织要求明确机构的级别,以便按相应的职务确定职务工资。 经请示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对在京的全国性人民团体的机构级别和工作人员如何执行职务工资的问题,仍应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办发〔1983〕23号文件《关于人民团体级别问题的几点意见》的规定办理。即:“除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简化 高技术、新技术企业部分人员多次出国审批手续请示的通知 (1990年2月22日) 国家科委《关于简化高技术、新技术企业部分人员多次出国审批手续的请示》,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发给你们,请在规定范围内试行,并将试行情况及时告国家科委。 关于简化高技术、新技术企业部分人员多次出国审批手续的请示 为了推动“火炬”计划的实施,支持和扶植我国高技术、新技术(以下简称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高新技术及其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经征得中央组织部和外交部、国务院外事办公室、国务
中共中央宣传部、司法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普法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普法宣传工作的通知(残联发[2008]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司法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司法局、残疾人联合会、普法办公室: 2008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下简称《残疾人保障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残疾人保障法》的宣传和贯彻执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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