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处理党和国家机关正、副省(部)级干部用公款公物超标准装修住房问题的通知(1991年11月20日 中办发〔199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 近几年来,一些领导干部违反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用公款、公物超过规定标准装修住房。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为了教育干部,挽回影响,发扬廉洁奉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必须对党和国家机关正、副省(部)级干部用公款、公物超标准装修住房的问题进行处理。为此,特作如下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推行“国际法制计量组织证书制度”的通知
2024-06-14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推行“国际法制计量组织证书制度”的通知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标准计量、计量)局: 国际法制计量组织通过决议,从1991年起在成员国中推行计量器具的“国际法制计量组织证书制度”(以下简称“OIML证书制度”)即对于某些种类的计量器具,经过试验证明其符合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的有关“国际建议”要求时,可颁发由国际法制计量局(BIML)统一制定的合格证书,并由国际法制计量局统一注册登记,向世界各国、各地区公布。其目的在于减少计量器具在国际贸易中各国重复进
《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
2024-06-14《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1982年1月1日中共中央批转 中发[1982]1号)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各大军区、省军区、野战军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现将《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发给你们。中央同意纪要的基本内容,望即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实践证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的农村政策是正确的,我国农村经济近几年的变化、发展是令人鼓舞的。但是必须看到,我们农业的基础毕竟比较脆弱,工作中也还存在不少问题。所以,一定要加强调查研究,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广泛宣传《2004年国家鼓励农民发展粮食生产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2024-06-1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广泛宣传《2004年国家鼓励农民发展粮食生产的政策措施》的通知(农办政[2004]3号 2004年2月1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厅 (局、委): 为了稳定粮食面积,恢复和提高粮食产量,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促进种粮农民增收,我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编印了《2004年国家鼓励农民发展粮食生产的政策措施》。请你们采取措施,尽快把中央的政策措施宣传到村到户。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进口影片管理办法_全文
2024-06-14进口影片管理办法(国务院批准 一九八一年十月十三日文化部、海关总署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进口影片的管理,根据一九八0年四月十四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制止滥放内部参考影片的通知》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从外国及港澳地区进口发行影片或试映拷贝(包括35毫米,16毫米、超8毫米、影片录相带和影片视盘等,以下统称影片)的业务,统由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以下简称中影公司)经营管理。 影片进口时,由海关凭中影公司填报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核查放行。属于在全国发行的商业性影片,应在进口时办
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当前军队干部退休工作中一些问题的处理意见
2024-06-14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 当前军队干部退休工作中一些问题的处理意见 (1981年7月24日 (81)政干字第238号)各省、市、自治区民政厅(局),各大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委、国防工办、军事科学院和各直属院校政治部: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指示精神,各地正在积极进行安置军队退休干部的各项准备工作。现对当前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参照办理。 一、建房安排问题 拟于一九八二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去年十二月提交各省、市、自治区的登记统计表是三万四千八百二十五人。根据基建经
公务员申诉案件办案规则
2024-06-1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客观、公正地审理公务员申诉案件,规范办案程序,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审理公务员申诉案件,坚持有错必纠和依法、及时、适当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第三条 审理公务员申诉案件,不适用调解原则。受理申诉的机关不得以调解方式结案。 第二章 立案 第四条 对公务员提出的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中负责公务员申诉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工作机构)应填写《公务
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4-06-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8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5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及时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中的知识产权纠纷是指《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第二条知识产权纠纷的当事人在
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主审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
2024-06-13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准确适用法律,统一裁判标准,提高审判质效,结合审判实际,就健全完善人民法院主审法官会议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人民法院应当健全完善主审法官会议工作机制,为法官审理案件准确适用法律提供指导和参考,促进裁判规则及标准统一,总结审判经验,完善审判管理。 二、主审法官会议工作机制可以在民事、刑事、行政、国家赔偿、执行等审判业务部门内部建立,也可以跨审判业务部门、审判团队建立。 三、主审法官会议由本院员额法官组成。参加会议的法官地位、权责平等。 根据会议讨论议题,可以邀请专家学
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4-06-13为了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办理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确保公证债权文书依法执行,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公证债权文书,是指根据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第二条 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第三条 债权人申请执行公证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