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2024-06-13为服务和保障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进一步明确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具体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上海金融法院管辖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 (一)证券、期货交易、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金融借款合同、银行卡、融资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典当等纠纷; (二)独立保函、保理、私募基金、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网络借贷、互联网股权众筹等新型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下岗失业人员统计的通知
2024-06-1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下岗失业人员统计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4号 2003年2月2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动态了解各地贯彻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的情况,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决定开展下岗失业人员统计。现将《下岗失业人员统计报表》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联系人:培训就业司 王文铎、张达 联系电话:(010)84201651,84201052 附件:下岗失业人员
能源部关于印发《水力发电厂编制定员标准》(试行)的通知
2024-06-13能源部关于印发 《水力发电厂编制定员标准》(试行)的通知 (1990年4月29日 能源人(1990)374号)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劳动管理,优化劳动组织,科学、合理、节约使用劳动力,实行按定员定额组织生产,不断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在广泛、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过反复测算和综合平衡,制订了《水力发电厂编制定员标准》(试行),现颁发试行,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我部人劳司,以便适时修改。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水力发电厂编制定员标准(试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通知
2024-06-1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3年劳动和 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按照党的十六大对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部署,我们编制了《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本地区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总体要求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的部署,落实全国劳动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务院体制改革办公室关于工业管理体制改革座谈会汇报提纲的通知
2024-06-13国务院批转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务院体制改革办公室关于工业管理体制改革座谈会汇报提纲的通知(一九八一年四月一日) 国务院同意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务院体制改革办公室关于《工业管理体制改革座谈会汇报提纲》及三个附件,现发给你们。望结合各地区、各部门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和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经验,请报告国家经济委员会。 前两年,围绕调整进行的工业管理体制的改革,开始突破了一些现行管理体制的束缚,调动了企业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了生产,活跃了经济。实践证明,改革的方向是正确的,效果是好的。 在当前调整中,
国务院批转国务院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关于九十年代进一步加强扶贫开发工作请示的通知
2024-06-13国务院批转国务院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关于九十年代进一步加强扶贫开发工作请示的通知(国发[1990]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务院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关于九十年代进一步加强扶贫开发工作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近几年来,经过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我国的扶贫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全国农村人均纯收入二百元以下的贫困人口已由一点一亿减少到四千万人。预计到1990年底,全国大多数贫困地区人民温饱问题可
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国家农委《关于积极发展农村多种经营的报告》的通知
2024-06-13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国家农委 《关于积极发展农村多种经营的报告》的通知 (一九八一年三月三十日) 中央和国务院同意国家农委《关于积极发展农村多种经营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研究执行。 (一)我国农业就总体来说有两个基本特点:一个是每人平均耕地较少, 但山多, 水面、草原大,自然资源丰富;一个是技术装备落后,但劳动力资源丰富。发展农村经济必须从这一实际情况出发。 只有继续坚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确定的一系列方针、 政策,尊重客观规律,真正信任和依靠亿万农民,精耕细作,因地制宜
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
2024-06-1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诉讼费的管理与使用,切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及国家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诉讼费,是指民事、行政等案件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或申请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缴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 本办法所称其他诉讼费,是指: (一)财产案件、非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
2024-06-13第一条 为了保障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安全,规范公安机关的相关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实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制度。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营业场所,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现金出纳、有价证券、会计结算等业务的物理区域,包括自助服务银行营业场所和自动柜员机。 本办法所称金库,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放现金、有
商业经济纠纷调解试行办法
2024-06-1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各级商业主管部门调解商业经济纠纷的职责,维护国家利益和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流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的建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商业主管部门的法制机构主管商业经济纠纷的调解工作(以下简称调解机构)。 第三条 调解机构对商业经济纠纷的调解实行一级调解制度。 第四条 商业经济纠纷的调解工作,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自愿;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三)自觉履行与监督履行相结合。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是指包括国营商业、粮食商业和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