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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财政部、农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关于扩大农产品出口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商贸发[2004]491号) 为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关于扩大农产品出口的精神,商务部、财政部、农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扩大农产品出口的指导性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共同推动我国农产品出口。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扩大农产品出口的指导性意见 商务部 财政部 农业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xx兵团财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继续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4年起,对烟叶仍征收农业特产税。取消其他农业特产品的农业特产税,其中:对征收
商务部、财政部关于提高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扶持比例的通知(商规发〔2004〕2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厅(局)、外经贸厅(委、局)、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中“完善农产品出口政策性信用保险制度”、“扩大优势农产品出口”的精神,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发展资金的政策导向作用,经研究决定,提高对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扶持水平。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7月1日起,对企业投保农产品短期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 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精神,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经研究,现就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免征农业税后的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休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
财政部关于报送2003年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工作总结的通知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8号)自2002年9月正式发布以来,在我部和各地专员办(包括西藏财厅,下同)的互相配合和共同努力下,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审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巩固成果,确保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审批工作继续顺利进行,有必要在全面了解、掌握全国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整顿情况和各地专员办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
人事部、财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 《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3]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体育局: 《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经济补偿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办法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实际,研究制定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经济补偿具体标准,并认真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互相配合,层层负责,抓好落实,切实解决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保证这项工作顺利、稳妥地进行。 人事部 财政部 体育总局 二00三年八月二十日 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经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鼓励技术创新,大力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进一步促进科研机构转制改革,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转制科研机构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
财政部关于请安徽省纠正按照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和职工总数一定比例等方式征收地方人防建设资金的通知 (财综[2002]12号 2002年2月27日) 最近,有关部门向我部来函,反映安徽省按照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和职工总数的一定比例等方式征收地方人防建设资金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的有关规定,设立各种基金的审批权集中到财政部,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重要的报国务院批准。1995年,我部与国家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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