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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财政部关于商业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补充通知(1975年1月25日 商财联字第8号、财企字21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1973]国发121号批转国家计委、商业部《关于改进中成药质量的报告》及国家计委、商业部一九七四年印发《全国中成药质量及规划会议纪要的通知》的要求,逐步改变商办中药厂设备简陋,不适应生产发展的状况,现将商办中药厂、饮片厂的一部分设备,因使用年限较短,容易损坏,虽然符合固定资产条件,可列为低值易耗品,按照家具、用具管理办法管理。 一、下列品种可列为家具、用具:
教育部、财政部发布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财务管理暂行办法((82)教供字028号 1982年7月3日)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勤工俭学财务管理工作,是校办工厂、农场(包括农、林、牧、渔场、饲养场及茶、桑、果、药园等,以下简称厂、场)和学校整个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勤工俭学的财务管理,管好用好各种资金,对促进勤工俭学的发展,改善校办厂(场)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都有积极的作用。 第二条 校办厂(场)的财务收支,要单独设置帐目,独立核算盈亏,本着会计与出纳分开管理的原则,配备专职或兼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关于发布外交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1992年4月28日 价费字[1992]198号)外交部: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外交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护照费 (一)因公护照,每本二十元。 (二)驻外使馆办理的护照: 1.换发、补发因公护照,每本五十元; 2.换发、补发因私护照,每本一百元; 3.颁发一年一次有效旅行证,每本三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 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1992年4月25日 价费字[1992]191号)交通部: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交通部直属海上安全监督局、港航监督局的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交通部直属海上安全监督局和港航监督局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按本通知的附件执行。过去有关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规定一律废止。 二、本通知只涉及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关于发布能源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1992年4月23日 价费字[1992]184号)能源部: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能源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对申请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的单位进行登记,颁发勘查、开采许可证,可收取登记费(包括证书费)。具体收费标准为: (一)油气勘查登记收费一百元; (二)油气滚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关于 全面清理整顿涉及木材生产经营收费项目的通知 (财综[2003]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委、物价局、林业厅(局),黑龙江、吉林、内蒙古、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 目前,涉及木材生产经营的收费项目过多过滥,木材生产经营负担过重,已成为制约木材生产发展的突出问题。尽管各地采取了一些治理措施,但涉及木材生产经营的乱收费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为切实减轻木材生产经营负担,调动有关方面造林育林的积极性,促进林业快
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 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教[2003]68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有关单位: 一段时间以来,有关部门、单位反映转制科研机构有关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并提出了许多建议。国务院对此十分重视,责成有关部门进行了深入研究。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在“过渡期”退休人员的养老金问题 为推进科研机构管理体
教育部、财政部、全国科协、共青团中央关于举办全国中学数学竞赛活动经费开支的暂行规定((79)教普字009号 1979年2月28日) 经国务院批准,定于1979年5月下旬举办全国中学数学竞赛。现对组织全国性中学学科竞赛经费开支问题,暂作规定如下: 一、竞赛活动的各项经费开支,都必须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精打细算,厉行节省。竞赛工作的临时机构和工作人员,要贯彻执行“精兵简政”的方针,力求精干,不要在宾馆、饭店内办公与住宿,命题人员不要送到外地休养、游玩。 二、临时抽调参加全国决赛工作的
财政部关于对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等减免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86]24号 1986年3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广东、福建、云南、江西、吉林、河北省税务局: 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营华侨农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的精神,现对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等有关减免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除按国家规定征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建筑税以外,从1985年起,5年内免征产品税(烟、酒除外)、增值税、营业税、奖金税、所得税、地方各税和农业税。 二、对国营华侨农(
财政部关于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老市区的几个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一九八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国务院1984年11月15日发布的《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各地在执行中提出一些政策业务问题,要求明确。对这些问题,在最近召开的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对外税收专业会议上进行了讨论。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4>13号文件和国务院国发<1984>161号文件的精神,分别明确如下: 一、关于《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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