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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1年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 (2002年1月23日 财税[2002]35号)海关总署: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2001]18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2001年组织的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具体项目见附件),进
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验资工作的通知 (2001年9月30日 财会〔2001〕10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加强对企业注册资本的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验资工作,提高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的质量,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就验资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是从事验资业务的法定机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办验资业务。 二、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执行验资业务,任何单位和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1992年8月11日 价费字[1992]414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的精神,对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企业注册登记费按《企业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一)执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表政府对企业法人(包括公司)注册登记公告,不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年6月26日)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专利申请人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专利和办理有关手续,应按规定缴纳费用。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按《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见附件),以前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规定一律废止。 二、专利证书附本,补办各种证书
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一九八六年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规定》的通知(一九八六年二月五日 (86)教高三字003号) 现将《一九八六年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八六年各类成人高等学校实行全国统一招生,是整顿、改革成人高等教育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加强成人高等教育的宏观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 为组织好第一次全国统一招生工作,国家教育委员会决定成立全国成人高等学校招生领导小组,该领导小组由高教三司、计划财务司、学生司、师范司、成人教育司、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等单位组成。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执行国家标准 《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代码》的补充通知 (财办统[2001]23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中央管理企业(集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上海、深圳市国资办: 为了做好全国国有企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编制工作,适应1998年以来中央国家机关机构改革以及党政机关自办经济实体脱钩改制后会计决算报表工作的管理需要,我们在
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民发【2009】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卫生局、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的精神,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困难群众
财政部颁发《关于对临时出国人员的出国经费和用汇计划加强财政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85]财外字第571号)国务院各部、委、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各群众团体,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市人民政府、财政厅(局)加发南京市人民政府、财政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5]10文件关于“对出国经费和用汇额度,要加强财政监督和管理。不论经费和外汇来源如何,均需向财政部门单独编报出国经费和用汇计划。中央部门报财政部,地方部门报省、自治区、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 样本核查工作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2001年3月13日 财清〔2001〕3号)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党中央有关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有关社会团体,中央各有关企业集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配合部门预算改革和细化预算编制,全面摸清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家底”,财政部于2000年组织165个中央部门(企业集团)所属13147户预算单位开展了清产核资。为保证清产核资结果的真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工资标准办法 从2001年1月1日起,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固定部分调整后,活的部分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适当提高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期、初期的工资待遇。提高后的见习期工资待遇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360元(含见习期津贴,下同);高中、中专毕业生每月375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395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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