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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倒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共治,源头防治、规划先行,保护优先、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 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管理,维护人身、财产等公共安全,美化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从事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活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活动,是指为使建筑物达到一定的环境景观和使用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其外立面进行处理,以及在其外立面上附加各类设备、设施及饰品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外立面包括建筑外墙、外门窗、阳台以及其他外围护表面及附着的建筑构件。 第四条 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应
内务部、劳动部、财政部对于有关精减 安置巩固工作几个问题的解答意见 ([66]内城字第56号 [66]中劳办简字第6号 [66]财文杜字第70号 1966年4月1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劳动厅(局),财政厅(局)(不发西藏): 今年二月一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五省精减安置巩固工作座谈会纪要》以来,有些地区提出了几个问题要求解释。经我们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现解答如下: 一、《五省会议纪要》中几个具体问题的第五项规定:“所有关于被精减职工的各项待遇规定,应当只适用于从一九六一年起至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解放军军人和参加军队选举的其他人员依照本办法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条 人民解放军及人民解放军团级以上单位设立选举委员会。 人民解放军选举委员会领导全军的选举工作,其他各级选举委员会主持本单位的选举工作。 第四条 连和其他基层单位的军人委员会,主持本单位的选举工作。 第五条 人民解放军军人、文职人员,军队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煤矿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煤矿安全监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第三条 本法所称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 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生产过程中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药包装废弃物,是指农药使用后被废弃的与农药直接接触或含有农药残余物的包装物,包括瓶、罐、桶、袋等。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组织、协调、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第三条 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以及对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广东省深圳、珠海、 汕头三市分别划出一定区域,设置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特区鼓励外国公民、华侨、港澳同胞及其公司、企业(以下简称客商),投资设厂或者与我方合资设厂,兴办企业和其他事业,并依法保护其资产、应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条 特区内的企业和个人, 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法令和有关规定。本条例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设立广东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 代表广东省人民政府对各特区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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