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降低化学纤维织品价格和提高绵纺织品价格的通知
2024-06-05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降低化学纤维织品 价格和提高棉纺织品价格的通知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中发[1982]56号) 我国现行化学纤维织品同棉纺织品的比价不合理。化学纤维织品价格偏高,同群众的购买力水平很不适应。这个问题,随着化纤工业的发展而日益尖锐,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当前国家经济形势很好,工农业生产持续发展,市场供应明显好转,物价基本稳定,为有计划地调整不合理的商品价格,提供了有利条件。党中央和国务院经过反复考虑,决定批准国家物价局《关于降低化学纤维织品价格和提高棉纺织品价格的报告
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
2024-06-05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新要求,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构建认罪和不认罪案件相区别的出庭公诉模式,增强指控犯罪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举证是指在出庭支持公诉过程中,公诉人向法庭出示、宣读、播放有关证据材料并予以说明,对出庭作证人员进行询问,以证明公诉主张成立的诉讼活动。 质证是指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由控辩双方对所出示证据材料及出庭作证人员的言词证据的证据能
民政部关于对《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有关问题的解释(民社函[1998]224号 1998年11月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副省级城市民政局: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以后,不少地方民政部门和社会团体及有关部门来电询问有关领导干部兼职的具体问题。为了认真贯彻执行《通知》精神,经商中组部取得一致意见,现就领导干部兼职审批工作中
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4-06-04为依法惩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审理此类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 (二)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
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广东、福建两省和经济特区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2024-06-04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广东、福建两省和经济特区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1981年7月19日) 广东、福建两省和经济特区工作会议,总结了两年来两省对外经济活动衽特殊政策、灵活措施和筹建经济特区的经验,提出了进一步做好工作的政策措施,会议开得是好的。中央、国务院同意这次会议的纪要,现转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广东、福建两省是我国的南大门和主要侨乡,战略地位重要,发展经济的有利条件很多。两省在经济调整、体制改革、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以及建设经济特区等方面,打开局面,创造经验,不仅对两省经济的繁荣,而且
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4-06-04为正确审理房屋登记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房屋登记机构的房屋登记行为以及与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等事项相关的行政行为或者相应的不作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房屋登记机构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有权机关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办理的房屋登记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加快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意见的通知
2024-06-0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 关于加快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95]18号 1995年3月1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教委、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土地局及全国教育工会《关于加快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快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的意见国务院: 近几年来,特别是《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八五”期间解决城市中小学教职工住房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2]52号)下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2024-06-0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制定本法。第二条 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第三条 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社会福利机构;(三)有特殊
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4-06-04为促进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规范人民检察院民事执行法律监督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和人民检察院民事执行法律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法院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执行监督案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执行权。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
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4-06-04为依法惩处挪用公款犯罪,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办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 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二条 对挪用公款罪,应区分三种不同情况予以认定: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