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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 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劳社鉴发[2004]15号)北京市、河北省、吉林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制度。落实第四次全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会议精神,积极探索适合高校特点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模式。经研究,决定在北京工业大学、北京工商大学、河北大学、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和长春工程学院开展高等学校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工作。现将《高校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金保工程劳动力 市场信息系统指导意见的通知 (劳社信息函[200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全面实施金保工程统一建设劳动保障信息系统的意见》(劳社部函[2003]174号),规范和指导各地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我们起草了《金保工程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联系电话及联系人: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 联系电话:(010)84201077 联系人:明宏 2.劳动和社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三年五十万新技师培养计划》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3]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 号)精神,切实做好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特别是技师、高级技师的培养工作,我部制定了《三年五十万新技师培养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分解细化任务,加大工作力度,认真组织实施,并将实施本计划的方案于2004年2月10日前报我部备案。 劳动
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 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教[2003]68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有关单位: 一段时间以来,有关部门、单位反映转制科研机构有关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并提出了许多建议。国务院对此十分重视,责成有关部门进行了深入研究。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在“过渡期”退休人员的养老金问题 为推进科研机构管理体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 推动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3]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0号)精神,加大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工作力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再就业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制度,形成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再就业培训的工作格局 (一)建立健全再就业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制度。各级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社部发[2003]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年来,以小时工为主要形式的非全日制用工发展较快。这一用工形式突破了传统的全日制用工模式,适应了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需要,已成为促进就业的重要途径。为规范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非全日制就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对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等问题,提出以下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 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 (劳社厅发[2003]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逐步增加,这部分人的医疗保障问题日益突出。为解决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关于抓紧制定以灵活形式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障配套办法的要求,现就城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统计的通知 (劳社厅发[200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动态了解各地贯彻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的情况,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决定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统计。现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统计报表》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联系人:培训就业司 王文铎、张达 联系电话:(010)84201651,84201052 附件: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统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下岗失业人员统计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4号 2003年2月2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动态了解各地贯彻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的情况,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决定开展下岗失业人员统计。现将《下岗失业人员统计报表》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联系人:培训就业司 王文铎、张达 联系电话:(010)84201651,84201052 附件:下岗失业人员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3年劳动和 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按照党的十六大对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部署,我们编制了《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本地区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总体要求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的部署,落实全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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