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印发《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公安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为提高社会消防安全专业化管理水平,保证消防安全技术服务质量,我们制定了《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现
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建立中小学消防安全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通知
2024-07-05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建立中小学消防安全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通知(教基一函[201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公安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消防法》有关要求,教育部、公安部决定依托现有资源联合建立中小学消防安全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开展中小学生校外消防安全教育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在消防安全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开展消防安全教育的意义和要求 广泛利用社会资源开展中小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是
公安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安部门受理自费出国留学等问题的通知
2024-07-03公安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安部门受理自费出国留学等问题的通知(87公发12号 1987年2月28日)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改进和加强出国留学人员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发[1986]11号文件)和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号文件),严格执行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并执行劳动人事部关于职工探亲的规定,妥善处理好有关规定与法律的关系,现将报经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公安部门受理自费出国留学等问题的处理办法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公安部关于重申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不准经商办企业等规定的通知
2024-06-29公安部关于重申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不准经商办企业等规定的通知 (1992年5月2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中共中央《关于传达学习邓小平同志重要谈话的通知》(中发[1992]2号文件)下发后,各地公安机关组织干警认真学习邓小平同志重要谈话,联系本职工作,积极研究贯彻落实措施,加强和改革公安工作,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绝大多数地方的情况是好的。但是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有的地方提出要公安机关也和一般行政机关一样,把一部分干警“分流”出去经商、办企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印发《贩卖安钠咖毒品罪的案例》的通知
2024-06-1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印发 《贩卖安钠咖毒品罪的案例》的通知 (1986年3月5日(86)卫药字第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卫生厅(局): “安钠咖”在医疗上用作中枢神经兴奋药,但滥用就会成瘾,成为毒品。卫生部一九七九年下达的“医疗用毒药、限制性剧药管理规定”中将安钠咖粉、针、片剂均列为管制的品种,只准供医疗使用。中共中央、国务院<1982>34号文件《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紧急通知》中明确指出,对吗啡、度冷丁、安钠咖、咖啡因等麻醉药品、毒
商业部、教育部、公安部、农牧渔业部关于犯人刑满释放后落户和安置的联合通知
2024-06-18商业部、教育部、公安部、农牧渔业部关于犯人刑满释放后落户和安置的联合通知(1983年5月5日 (83)公发劳47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审阅同意的《第八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纪要》关于“今后犯人刑满释放,除强制留场就业的以外,均应放回捕前所在地或直系亲属所在地。当地公安机关凭释放证给予落户,由原工作单位、当地劳动部门、街道或社、队负责安置就业”的规定,现对犯人刑满释放后的落户和安置问题,作如下通知,望切实遵照执行。 一、关于刑满释放人员的落户问题 (一)刑满释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放回捕前所在地
商业部、公安部、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格集体、个体开办旅店、刻字业审批手续的通知
2024-06-18商业部、公安部、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格集体、 个体开办旅店、刻字业审批手续的通知 ((83)商饮联字第4号 1983年4月11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了(83)第8号关于发展城乡零售商业、服务业的指示,中央领导同志要求各地在贯彻执行这一文件中,对开办旅店、刻字等行业的,要经过专门审批,这对于维护社会治安,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旅店、刻字行业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是十分必要的。各地对于集体或个体户申请开办旅店业、刻字业,经公安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部门,要加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2024-06-14(一)发行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三)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四)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第六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2024-06-06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程序,加强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保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治经济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查证犯罪与挽回损失并重,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第三条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坚持平等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