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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联、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意见》的通知(残联发〔2012〕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疾人联合会、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局)、财政厅(局、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
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农改〔20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xx兵团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 国有农场是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确保国家粮食和国土生态安全,推动农业现代化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06年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取消了国有农场的农业税和农场职工(以下简称农工)承担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减轻了农场和农工的负担,促进了农场发展和农工增收。但是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安徽省人民政府共同推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与改革备忘录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准实施的《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积极推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进一步发挥示范区的辐射带动和先行示范作用,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实现又好又快发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安徽省人民政府协商决定,共同推进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与改革,签署以下备忘录。 一、加快推进统筹城乡的就业体系建设,在示范区率先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地方各级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劳人薪(1987)56号 1987年11月20日) 我部报送最高人民法院草拟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实施方案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抄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最高人民法院备案。附: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国务院企业工资 改革研究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职工调动工作后工资 待遇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1987年4月24日 劳人薪(1987)24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工资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精神,为了妥善处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职工调动工作后的工资待遇问题,经请示国务院同意,暂作如下规定: 一、职工调动工作后,其工资、奖金、津贴等待遇,均按调入地区和调入单位现行的制度和标准执行。 二、职工调动工作后,其工资由调入单位按以下办法确定: 1.职工在工资制度、工资标准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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