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文化部所属 文化艺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劳人薪(1985)47号 1985年10月9日) 文化部制定的《文化部所属文化艺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经我们研究提出意见,已经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文件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依据本方案的规定,制定适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文化艺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贯彻执行,并抄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文化部备案。附件: 文化部所属文化艺术事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国家体委运动员、教练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2024-05-29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国家 体委运动员、教练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劳人薪(1985)46号 1985年9月27日) 国家体委制定的《运动员、教练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关于实施〈运动员、教练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经我们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已报请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修改后的文件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附件一: 运动员、教练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 运动员、教练员的工资制度是一九五六年制定的。一九六三年修订了运动员工资标准,一九七五年、一九七八年两次提高运动员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卫生部 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劳人薪(1985)41号 1985年8月30日) 卫生部制定的《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关于护士工龄津贴的若干规定》、和《卫生部机关及所属单位机构设置、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结构比例暂行规定》(此件只发卫生部),经我们审查提出意见,已报经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上述文件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 关于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小学教职工 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1985年8月30日 劳人薪〔1985〕40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的《高等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等专业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关于教师教龄津贴的若干规定》,经我们审查提出意见,已报经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上述文件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上述各类学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关于技工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2024-05-28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关于技工 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国工改(1985)29号 1985年8月30日) 劳动人事部制定的《技工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经我们审查提出意见,已报经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上述文件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贯彻执行,并抄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劳动人事部备案。附: 技工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技工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的改革,按照中共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教师教龄津贴的若干规定
2024-05-28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 劳动人事部关于教师教龄津贴的若干规定 (劳人薪[1985]40号 1985年8月30日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发布)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条文,现对教师教龄津贴的实施作如下规定: 一、教师教龄津贴执行范围: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农业中学、工读学校、盲聋哑学校、小学、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2024-05-28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中国 社会科学院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劳人薪(1985)36号 1985年8月23日)中国社会科学院: 你院制定的《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职务名称系列及结构比例暂行规定》,经我们审查提出意见,已经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修改后的文件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附件: 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中国科学院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2024-05-28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中国 科学院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劳人薪(1985)35号 1985年8月23日)中国科学院: 你院制定的《中国科学院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中国科学院科技人员管理人员职务名称系列及设置比例暂行规定》,经我们审查提出意见,已经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修改后的文件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参照上述文件(其中,地方科学研究单位高级研究人员的比例,应低于中国科学院的比例)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四类 工资区提高到五类工资区和计发地区工资办法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劳人薪(1985)20号 1985年6月13日) 现将《关于四类工资区提高到五类工资区和计发地区工资办法的具体规定》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附: 关于四类工资区提高到五类工资区和 计发地区工资办法的具体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规定,现对四类工资区提高到五类工资区的若干问题和计发地区工资的办法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关于四类工资区提高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