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非教育系统回国留学人员择优资助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科委 一九八七年二月二十日)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改进和加强出国留学人员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鼓励留学人员早日学成回国服务,努力创造条件充分发挥回国留学人员的作用,国家对回国留学人员开展科技流动和国际学术交流择优给予适应的资助经费。现对非教育系统回国留学人员择优资助经费(以下简称资助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办法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申请资助经费的对象和条件 一九七八年以来出国留学已学成回国和即将学成回国并受聘在非教育
2024-07-03
劳动人事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机构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机构若干问题的通知 (1987年2月28日 <1987>国土(监)字第16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中发<1986>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土地统一管理的会议纪要》(国办发<1987>5号),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统一管理的土地的原则,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机构。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土地管理局是国家统一管理土地的职能部门。原设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农牧渔业部的有关土地管理业
2024-07-0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处理违反规定购买进口小轿车的通知(国办发[1986]99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当前机关作风中几个严重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85]57号)下达后,各部门对一九八四年以来购车(包括接受馈赠的)、换车和配车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清理。目前,清理工作已基本结束。对于违反规定购买的和超编应收回的小轿车,有的部门已作了处理,有的暂时封存停驶,尚未处理。为了妥善解决这个问题,经商得中共中央办公厅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
2024-07-03
民政部、财政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等关于县(市)人武部管理的随军干部遗属随同人武部移交当地政府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卫生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 关于县(市)人武部管理的随军干部遗属随 同人武部移交当地政府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1986年12月10日 民(1986)优40号 (1986)政干字第4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建委)、卫生厅(局),各军区、省军区(警备区、卫戍区)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县(市)人民武装部改归地方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发[1986]5号
2024-07-03
劳动人事部关于废止一批规章文件的通知(1986年12月10日) 根据中共中央整党工作指导委员会第八号、第九号通知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3〕83号通知要求,我部对国家劳动、人事、编制、军转一级机构自建国以来至一九八三年底公布的法规、规章文件进行了清理。其中,属于部一级的六百七十件规章文件(见附件),业已自行失效或另有文件代替,应予正式宣布废止。请接本通知后停止执行,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这次废止的规章文件,只是宣布今后停止执行,不否定本通知发布之前的规章文件的效力。 二、在处理以往工作
2024-07-03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高等学校学生 思想政治工作兼职人员若干问题的规定 ([86]教计字192号 1986年12月31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 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的《国家教委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的决定》指出:“高等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应由精干的专职人员与较多的兼职人员组成。”为落实这一决定,配齐兼职人员,并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特作如下规定: 一、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兼职人员,可以从政治品质好,有一定的思想理论水平和组织活动能力的教师、干部及品学兼优的研究生、高年级大学生中选拔。 二、
2024-07-03
公安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安部门受理自费出国留学等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安部门受理自费出国留学等问题的通知(87公发12号 1987年2月28日)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改进和加强出国留学人员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发[1986]11号文件)和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号文件),严格执行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并执行劳动人事部关于职工探亲的规定,妥善处理好有关规定与法律的关系,现将报经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公安部门受理自费出国留学等问题的处理办法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2024-07-03
国务院批转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文化部关于请公布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单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文化部关于请公布 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单报告的通知 (1986年12月8日 国发[1986]104号) 国务院同意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文化部《关于请公布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单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批转国家建委等部门<关于保护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的通知》(国发〔1982〕26号)的要求,切实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 关于请公布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单的报告 一九八二
2024-07-03
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 《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发〔1986〕107号) 国务院同意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按此执行。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改进和加强出国留学人员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教育委员会就出国留学工作的指导原则、组织管理,以及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选派,从事国外“博士后”研究或实习,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回国休假及其配偶出国探亲和自费出国留学
2024-07-03
国家经委印发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中药行业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1987年3月4日 经贸〔1987〕129号) 中药工作是关系到继承、发扬祖国医学遗产和提高我国亿万人民健康水平的重要事业。加强中药行业管理对于促进我国中药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务院国发〔1986〕8号文件批转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工作的报告》明确规定,“药材公司负责中药产、供、销的综合平衡和行业管理”。为贯彻落实这一规定,国家医药管理局组织拟定了《关于加强中药行业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研究执行。 各地在
2024-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