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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3年 第8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已于2003年10月正式签署并将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 2.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格式及背页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检总局 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1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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