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财政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卫生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 关于县(市)人武部管理的随军干部遗属随 同人武部移交当地政府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1986年12月10日 民(1986)优40号 (1986)政干字第4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建委)、卫生厅(局),各军区、省军区(警备区、卫戍区)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县(市)人民武装部改归地方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发[198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