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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00-2005年 农业行业标准制定和修订项目(专项)的通知 (农市(质)〔2000〕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渔业、农牧、农林)、农垦、畜牧兽医、渔业、农机化、乡镇企业、饲料工业、农村能源环保主管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国农业(热带农业、水产)科学院,农业系统各有关国家级、部级质检中心,部直属各事业单位: 为了贯彻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业质量标准体系建设的要求,农业部、财政部决定从1999年起实施农业行业标准制定和修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水稻生产机械化十年发展规划(2006-2015年)》的通知(农办机[2006]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处管理局(办公室、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机局、黑龙江农垦总局农机局: 水稻是我国种植面积最大、单产最高、总产最多的粮食作物,水稻生产在我国粮食生产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加快发展水稻生产的机械化,减轻水稻生产的劳动强度,降低生产成本,增加产量和收益,是提高水稻综合生产能力,保障我国粮食安全的一项战略措施,对推动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全
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战略部署的实施意见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政策措施,最近在中央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专题研讨班上,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作了重要讲话,回良玉副总理、贺国强部长作了专题报告,对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又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深入贯彻中央的战略部署,切实履行好农业部门职责,积极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大力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的意见(农发[200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就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了专门部署,党中央、国务院及时印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以下简称中央一号文件),出台了一系列加强“三农”工作、
农业部关于2005年发展粮食生产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以及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设,继续调整粮食种植结构,努力实现今年粮食稳定增产、农民收入持续增长,为国民经济持续平稳较快发展奠定良好基础。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正确估计2004年粮食生产形势 (一)粮食生产出现重要转机。2004年全国粮食总产量实现9390亿斤,比上年增产776亿斤,单产达到308公斤/亩,比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广泛宣传《2004年国家鼓励农民发展粮食生产的政策措施》的通知(农办政[2004]3号 2004年2月1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厅 (局、委): 为了稳定粮食面积,恢复和提高粮食产量,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促进种粮农民增收,我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编印了《2004年国家鼓励农民发展粮食生产的政策措施》。请你们采取措施,尽快把中央的政策措施宣传到村到户。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复审委员会)负责审理驳回品种权申请的复审案件、品种权无效宣告案件和新品种更名案件。第三条 复审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审理权,并作出审理决定。 第二章 复审委员会的组成与职责 第四条 复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4名,秘书长1名,委员30名。主任委员由农业部主管领导兼任,副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部立法工作,保证立法质量,根据《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立法工作包括: (一)农业部起草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的工作; (二)农业部制定部门规章的工作; (三)农业部参与的农业立法工作; (四)其他与农业立法有关的工作。 第三条 立法工作应当遵循《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确立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归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学习宣贯工作的通知 (农办质【2013】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xx兵团农业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5月4日起正式施行。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依法严厉惩处农产品质量安全犯罪行为,切实发挥司法震慑作用,现就做好学习、宣传、贯彻
农业部 关于开展农村合作基金会登记工作的通知 (1995年4月19日 农经发[199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农委(办),江苏省委农工部: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合作基金会的管理,保障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和农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农村合作基金会管理的通知》精神,现就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农村合作基金会登记工作(以下称登记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提高对登记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十多年来,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化,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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