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数据库_大全—来普法
你的位置:法律法规数据库_大全—来普法 > 话题标签 > 民政部

民政部 相关话题

TOPIC

民政部关于重新确认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 (民发[2000]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 为了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9]34号)精神,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的管理职责,建立和完善社会团体双重管理体制,使社会团体更好地发挥积极作用,经中共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重新确认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管理
民政部公告:第三批通过年检的社会团体名单(2001年2月1日) 经审定,以下364个全国性社会团体通过2001年年度检查,现予以公告。 1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2 中国交通运输协会 3 中国设备管理协会 4 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 5 中国信息协会 6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 7 中国宏观经济学会 8 中国价格协会 9 中国投资协会 10. 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 11. 中国国际茶文化研究会 12. 中国农业技术经济研究会 13. 中国插花花艺协会 14. 中国合作经济学会 15. 中国农业国际合
民政部公告:第四批通过年检的社会团体名单(2001年1月1日) 经审定,以下301个全国性社会团体通过2001年年度检查,现予以公告。 1. 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 2. 中国摩托运动协会 3. 中国滑冰协会 4. 中国滑雪协会 5. 中国冰球协会 6. 中国射击协会 7. 中国射箭协会 8. 中国自行车运动协会 9. 中国击剑协会 10. 中国马术协会 11. 中国赛艇协会 12. 中国皮划艇协会 13. 中国帆船帆板协会 14. 中国潜水运动协会 15. 中国滑水运动协会 16. 中国摩托艇运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制度建设督促检查工作的通知 (民办函[1999]46号 1999年9月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巾民政厅(局): 为确保按时完成国务院规定的普遍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任务,全面落实最低生活保障的各项政策,逐步完善这项制度,使之为解决城镇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发挥切实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的要求和民政部党组关于加强调查研究工作的总体安排,今年年底以前,要对各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情况集中进行督促检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
民政部关于对《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有关问题的解释(民社函[1998]224号 1998年11月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副省级城市民政局: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以后,不少地方民政部门和社会团体及有关部门来电询问有关领导干部兼职的具体问题。为了认真贯彻执行《通知》精神,经商中组部取得一致意见,现就领导干部兼职审批工作中
民政部、卫生部、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全国妇联、中募委、总后勤部、国务院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中国残联、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关于下发全国残疾人重点康复项目“八五”实施方案的通知(1992年3月27日 [1992]残联康字第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残疾人事业领导小组、办公厅、民政厅(局 )、卫生厅(局)、教育厅(委、局)、计委、财政厅(局)、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机构,妇联、 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解放军各大军区、各军兵种后勤部卫生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民政部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审查工作的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民政部制定的部门规章以外的,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且在法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合法性审查、审议、发布、解释、清理、修改和废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命令的
民政部、劳动人事部、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 安置工作小组、总政治部关于立功受奖的转业、 退伍军人必须具备有关证件的通知 (1987年1月20日 (1987)政联字第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劳动人事厅(局)、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政治部: 最近,在安置转业、退伍军人中,发现有的部队承办奖励工作把关不严,手续不完备,有的立功受奖人员的证件不够齐全,给安置工作带来了困难。为进一步做好立功受奖的转业、退伍军人的优待安置工作,现就军队立功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政部立法工作,提高立法工作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民政部代行起草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制定、修改和废止部门规章,适用本规定。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和部门规章草案在本规定中统称为法规草案。第三条 民政部立法工作应当符合国家立法制度,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坚持从实际出发,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体现人民意愿,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民法典》规定,对婚姻登记有关程序等作出如下调整: 一、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受理因胁迫结婚请求撤销业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因此,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受理因胁迫结婚的撤销婚姻申请,《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四条第三款、第五章废止,删除第十四条第(五)项中“及可撤销婚姻”、第

Powered by 法律法规数据库_大全—来普法 RSS地图 HTML地图

合作邮箱:tuolongfei@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