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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 会计财务资料有关事宜的通知 (银发[2004]72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有利于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中央银行的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现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会计财务资料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会计财务资料的种类 (一)年度会计决算资料,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业务状况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支付系统银行行别、行号业务标准的通知 (银发[2003]189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适应我国银行业的发展和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建设的推广应用,现颁发支付系统银行行别、行号业务标准,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会计营业部门、国库部门和办理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的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及其分支机构、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深圳经济特区信贷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1986年9月1日试行)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1981>27号文件,国务院国发<1985>46号文件、<1986>2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信贷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特制定深圳经济特区(下简称深圳特区)信贷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对深圳特区人民银行和各专业银行的人民币信贷资金,均按本办法管理。 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人民币信贷资金,按人民银行总行的统一规定办理。 第二条 深圳特区的信贷资金,实行以“块块”为主的管理体制,改变现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撤销徐州市信托投资公司的通知(银行[2001]429号)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为了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撤销徐州市信托投资公司。公告撤销的具体日期由江苏省政府择机确定,并通知你分行。自公告之日起,停止该公司的一切金融业务活动。请你分行做好以下工作: 一、由你分行向徐州市信托投资公司发布撤销决定,并于公告撤销之日,向该公司宣读撤销决定,收缴其《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和《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
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 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发〔2000〕228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直接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 为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的鉴证和服务作用,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联合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外资银行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原有规定。 请人民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撤销人民银行设立的证券公司、信誉评级公司的通知(银发[1989]272号 1989年9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经济特区分行,各专业银行: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的要求和今年八月召开的人民银行全国分行行长会议的精神,决定撤销人民银行设立的证券公司和信誉评级公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民银行分行出资设立的证券公司和信誉评级公司一律撤销。债权债务关系由出资的人民银行负责清理。公司利润不得挪作它用。一律并入当地人民银行。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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