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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委印发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中药行业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1987年3月4日 经贸〔1987〕129号) 中药工作是关系到继承、发扬祖国医学遗产和提高我国亿万人民健康水平的重要事业。加强中药行业管理对于促进我国中药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务院国发〔1986〕8号文件批转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工作的报告》明确规定,“药材公司负责中药产、供、销的综合平衡和行业管理”。为贯彻落实这一规定,国家医药管理局组织拟定了《关于加强中药行业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研究执行。 各地在
国务院批转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中药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1986年1月15日 国发[1986]8号) 国务院同意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工作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药是祖国医药宝库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中华民族的繁衍昌盛起了很大作用,至今仍然是我国人民防病治病的重要药品。做好中药工作,是关系到继承和发扬祖国医学遗产和我国十亿人民保健医疗事业的大事,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中药工作的领导。 近几年来,中药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还存在不少问题。中药材有近百
国务院批转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中药工作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一九八三年十月十三日 国发[1983]160号) 国务院同意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中药工作问题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研究执行。 中药工作是关系我国十亿人民保健医疗事业的大事。当前部分中药供应紧缺,影响防病治病的状况,应当引起各级人民政府的注意。要加强对中药工作的领导,恢复和健全药材专业公司的体制。对于供应紧缺的品种,除了属于国家禁猎和重点保护的动物外,其余品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发展生产,尽快解决。对中药市场要加强管理,严禁哄抬药价和破
国家医药管理局《中西药品、医疗器械科学技术保密细则》 (1983年4月8日) 第一条 为确保我国中西药品、医疗器械的科学技术秘密,保护和促进医药事业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科学技术保密条例》的精神,结合我国中西药品、医疗器械科技现状,特制定本保密细则。 第二条 保密范围: (一)国家批准的发明――主要是指发明申报书中所规定的保密要点。 (二)可能成为发明的阶段性成果――主要是指已有新突破,但工作尚未全部结束的项目,以及已出现苗头,预计在近期内有可能成为发明的项目。 (三)国外虽有,但系保密
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 医药工业企业劳动定员定额工作的暂行规定 (1983年3月16日)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营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整顿的决定》,进一步搞好整顿劳动组织、按定员定额组织生产的工作,现结合本行业的实际情况,暂做如下规定: 一、企业机构设置 企业的机构设置,必须从实际出发,适应生产和经营管理的需要,符合“精简、统一、效能、节约和克服官僚主义”的原则,不强求一致和上下对口。500人以上的企业一般实行厂部、车间、班组三级管理,职能部门设科(股)室;500人以下的企业一般实行厂部、班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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