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全球艾滋病、结核病和疟疾基金中国项目国外采购物资免税进口事宜的通知
2024-07-03海关总署关于全球艾滋病、结核病和疟疾基金中国项目国外采购物资免税进口事宜的通知(2004年1月18日 署税函[2004]39号)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近日,卫生部就全球艾滋病、结核病和疟疾基金(以下简称“全球基金”)中国项目国外采购物资免税进口事宜致函我署。函称:经我国申请,“全球基金”已批准我国施行3个项目,即“加强中国中部地区以社区为基础的艾滋病综合治疗、关怀和预防项目”、“全国实施DOTS策略控制结核病的流行”和“中国疟疾高传播区疟疾控制项目”。上述项目中的后2个项目已
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3年 第8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已于2003年10月正式签署并将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 2.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格式及背页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检总局 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1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18号)--实施《WTO估价协定》
2024-06-2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1年18号) 从12月11日开始,我国将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中国海关将全面实施《WTO估价协定》,为了履行中国政府的承诺,确保实施《WTO估价协定》的“成交价格”估价原则,根据《海关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自12月11日起废止1992年9月1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中第七条第3项关于按照进口货物的相同或类似货物在国际市场上公开的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的规定和第4项关于按照进口货物的相同或类似货物在国内市场的
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18号——实施《WTO估价协定》的“成交价格”估价原则
2024-06-28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18号) 从12月11日开始,我国将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中国海关将全面实施《WTO估价协定》,为了履行中国政府的承诺,确保实施《WTO估价协定》的“成交价格”估价原则,根据《海关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自12月11日起废止1992年9月1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中第七条第3项关于按照进口货物的相同或类似货物在国际市场上公开的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的规定和第4项关于按照进口货物的相同或类似货物在国内市场的批发价格确定完
海关总署关税司关于转发《天津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的扣减办法》的通知
2024-06-21海关总署关税司关于转发《天津海关 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的扣减办法》的通知 ((87)税减字第518号)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天津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并根据实际经济拟订了《天津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扣减办法》。我司同意这一《办法》,现转发给你们,供参照执行。 附件:《天津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的扣减办法》 一九八七年九月十五日附件: 天津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的扣减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以投资总额内资金进口货物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
海关总署、财政部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利用外资工作的指示》的通知
2024-06-20海关总署、财政部关于 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 加强利用外资工作的指示》的通知 (1983年11月2日) 为了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加快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加强利用外资工作的指示(中发[1983]32号,经与国家经委、对外经济贸易部研究,现将指示中有关海关工作和征免工商统一税的规定及贯彻意见通知如下: 一、《指示》中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按合同规定以投资(含贷款投资)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及其他必要物资和用追加投资进口国内不能保证供应的机器设备,一律免征关税
海 关 总 署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 国 银 行 关于由银行协助海关追缴或冻结有关参与走私的单位存款的通知 1982年1月30日 [82]署查字24号各省、市、自治区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分行、中国银行分行、广东分署、各海关、分关、支关: 据各地海关反映,近两年来,有些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集体企业和农村社队等单位,不顾国家法纪,参与走私、贩私活动。海关在处理此类违法案件时,经常遇到一些单位无故拒交海关依法追缴的走私物品价款、罚款或应纳税款的事情。 为维护国家利益,加
海关总署、财政部关于利用外国政府贷款进口货物征免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2024-06-05海关总署、财政部关于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进口货物 征免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1984年6月21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3)32号文规定:“利用外国政府中低利贷款进口的设备、材料,一律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工商税”。对这一规定,海关总署、财政部已以(83)署税字第777号文通知各海关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关部门提供了一些问题,经与对外经济贸易部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外国政府按照贷款协议(或备忘录)提供的混合贷款(即政府贷款与出口信贷混合使用),对其中用出口信贷款项所进口的设备、材料可方免
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审批程序的请示的通知》的通知
2024-05-27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审批程序的请示的通知》的通知([1988]署税字第1188号 1988年11月16日)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8)32号转发的《国家计委、国家旅游局关于严格执行合资、合作建设旅游饭店审批程序的请示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请各关对现已登记备案的合资、合作旅游饭店项目进行认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