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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卫生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 关于县(市)人武部管理的随军干部遗属随 同人武部移交当地政府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1986年12月10日 民(1986)优40号 (1986)政干字第4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建委)、卫生厅(局),各军区、省军区(警备区、卫戍区)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县(市)人民武装部改归地方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发[1986]5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 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几个问题的说明 (中办发[1986]9号 1986年3月29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中发(1986)6号,以下简称《规定》)下达以后,在执行中有些单位和地区提出了一些问题为了正确贯策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将几个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规定》中所说的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是指各级党政机关和
一、干部病房建设,要注重提高医疗、护理质量。设备的购置应遵循“医疗设备要强化,生活条件要简化”的原则,把有限的经费用于加强医疗设备方面,使其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 医院不要宾馆化,病房内不要用高级地毯、鸭绒被等高档生活设施。 二、干部病房按护理单元设公用的电话、电视、电冰箱。 三、凡经上级卫生部门批准设立、备案的干部病床,医院不应随意缩病或改作它用。 四、新建干部病房时,应以双人间病室为主,每个病室应设有卫生间。酌情设部分单人病室,单人病室主要照顾副级部长级干部、一级科技专家及中组部、统战部批准
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劳动人事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 基层武装部的设置和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配备原则等问题的通知 (1984)组通字16号民(1984)民27号 劳人干29号(1984)参动字28号(1984) 政士字270号 一九八四年六月十五日)各军区、省军区,北京卫戍区,上海、天津警备区,各省、市、自治区组织部、民政厅(局)、劳动人事厅(局): 为了适应城乡体制改革的新形势,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中发〔1983〕35号)和中央〔1978〕64号文件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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