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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废止一批规章文件的通知(1986年12月10日) 根据中共中央整党工作指导委员会第八号、第九号通知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3〕83号通知要求,我部对国家劳动、人事、编制、军转一级机构自建国以来至一九八三年底公布的法规、规章文件进行了清理。其中,属于部一级的六百七十件规章文件(见附件),业已自行失效或另有文件代替,应予正式宣布废止。请接本通知后停止执行,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这次废止的规章文件,只是宣布今后停止执行,不否定本通知发布之前的规章文件的效力。 二、在处理以往工作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农林法规的通知(国发[1986]89号 1986年9月15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清理法规工作的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一九四九年至一九八四年期间,经国务院(含政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农(牧渔)业、林业、水利电力和气象方面的行政法规的法规性文件(以下简称法规),已经清理完毕。共清理出应予废止的法规二十四件,经国务院法制局逐件复查和国务院审议,决定予以废止(法规名称见附件一)。 同时清理出来的农(牧渔)业、林业、水利电力和气象方面已明令废止的法规三件,以及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财贸法规的通知(国发[1986]82号 1986年7月25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清理法规工作的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一九四九年至一九八四年期间,经国务院(含政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财政、金融、商业、审计、物价和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以下简称法规),已经清理完毕。共清理出应予废止的法规一百零四件,经国务院法制局逐件复查和国务院审议,决定予以废止(法规名称见附件一)。 同时清理出来的财政、金融、商业、物价和工商行政管理方面已被明令废止的二十三件法规,以及由于适
国务院宣布废止的商业法规目录 (1986年7月25日 国发〔1986〕82号文宣布) 政务院关于统一全国国营贸易实施办法的决定(一九五0年三月十日发布) 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关于严禁机关部队从事商业经营的指示(一九五0年四月二十二日) 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关于《对于目前棉纱管理的办法》的通知(一九五0年十一月九日) 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关于统购棉纱的决定(一九五一年一月四日发布) 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关于国营工业与国营贸易在同一市场出售同一商品价格必须一致的通知(一九五二年十月十四日) 政务院财经委员会批转中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 (2001年 第13号) 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的新形势,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认真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承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现行部门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决定:第一批废止部门规章249件(目录见附件)。 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废止。 部长 石广生 二00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外经贸部第一批废止部门规章目录┌──┬──────────────┬─────┬──┬────
商业部宣布废止的部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1984年9月14日 以(84)商办字第24号文、1984年12月4日 以(84)商办字第31号文、1985年8月9日 以(85)商办字第15号文,1986年9月1日 以(86)商办字第5号文分四批宣布废止) 贸易部关于适当撙节棉布力量的措施(内工纺字25号 一九五0年一月三十一日) 贸易部关于公布国营贸易商品、现金、固定资产盘点办法等规定并通知分会决议请即执行(贸秘字第261号 一九五0年四月二十日) 贸易部清理全国国营贸易财产办法(一九五0年四月)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外事外经贸、工交城建、劳动人事和教科文卫法规的通知(国发[1987]2号 1987年1月3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清理法规工作的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对1949年至1984年期间,经国务院(含政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外事外经贸、工交城建、劳动人事以及教科文卫方面的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以下简称法规),已经清理完毕。共清理出应予废止的法规158件,经国务院法制局逐件复查和国务院审议,决定予以废止(法规名称见四个附件的第一部分)。同时清理出来的外事外经贸、工交城建、劳动人事和教科文
导语:最近有关婚姻登记条例是否废止的传闻甚嚣尘上,让许多人感到困惑。那么,到底婚姻登记条例废止了吗?接下来,我们将通过案例和法律条文来解答这个问题。 案例:小明和小红是一对恋人,他们打算结婚。他们去当地民政局咨询婚姻登记的相关事宜,却被告知婚姻登记条例已经废止。小明和小红感到困惑和焦虑,不知道该如何继续办理结婚手续。 法律条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婚姻登记是婚姻关系成立的标志,必须依法进行。婚姻登记应当在男女双方共同申请、自愿和不受他人干涉的情况下进行。”这一条文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已于2019年5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7月8日 法释〔2019〕11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需要,现决定废止103件司法解释(目录附后)。废止的司法解释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但此前依据这些司法解释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本决定自2019年7月20日起
导语:劳动保险条例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然而近日有舆论质疑其是否应该废止。本文将就此议题展开讨论。 案例:小明是一家私营企业的员工,因工作中受伤导致休息了一个月,医药费和工资损失共计上万元。他向公司提出申请劳动保险理赔,然而公司却拒绝了他的申请,理由是“劳动保险条例废止了,我们不需要理赔您的损失”。 法律条文:《劳动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保障劳动者的工伤保险权益。”可见,劳动保险条例并未废止,用人单位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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